(2017)甘0102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88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东、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凌晨1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53号某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广场东口十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8月27日1时17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甘****53号某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广场东口十字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美懿????????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