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3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80481-X,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399号7楼730室。法定代表人:吴涛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的代码69933453-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和人民路交界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隆振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贷款保证金账户无法冻结、扣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苏J×××××号、苏J×××××号、苏J×××××号汽车进行了查封,且暂无其他财产共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