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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3周振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振宇,男,1974年4月4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溧阳市,现住溧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振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苏04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振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振宇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8800元。原审被告人周振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振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周振宇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振宇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振宇撤回上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翔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陆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