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义芳、烟台市福山区建材购销供应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芳,烟台市福山区建材购销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芳,男,194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建材购销供应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芳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建材购销供应站追索运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建材购销供应站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1996)烟福镇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员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