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贇、龙丹与曹军、杨军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贇,龙丹,曹军,杨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23号申请执行人张贇,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丹,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军,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军利,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贇、龙丹与被执行人曹军、杨军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0雁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贇、龙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军利将本案案款共计人民币10051.11元(含本院已扣划的2051.11元)交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贇向本院陈述称剩余部分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张贇、龙丹全部放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法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2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