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水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194号原告: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郭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辉,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水红,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山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