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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桑杰与格玛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杰,格玛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401执127号申请人桑杰,男,藏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香格里拉市。被申请执行人格玛太,男,藏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香格里拉市。桑杰与格玛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云34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格玛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桑杰借款64000.00元。申请人桑杰于2016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格玛太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格玛太2017年5月22日支付申请人桑杰10000.00元,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30号前支付申请人桑杰5000.00元执行款支付到法院执行局,直至付清所有的欠款,二、若被执行人格玛太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就全部借款的归还数额,时间、及支付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系权利人的处理行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和必要,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6)云34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追加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