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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燕华、张孝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燕华,张孝娴,巫建洪,张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燕华,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孝娴,女,201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化县。法定代理人:肖燕华(系张孝娴母亲),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巫建洪,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张泽海,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燕华、张孝娴与被执行人巫建洪、张泽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4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巫建洪、张泽海给付申请执行人肖燕华人民币147,786.6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孝娴人民币277,261.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3,700元,此款除优先交纳本院执行费6,276元外,已全部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另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巫建洪有一套与他人共有的成套住宅,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故对该房产暂时未处置;并向公安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信息,被执行人巫建洪、张泽海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