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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林与被告李兴标、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李兴标,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291号原告:肖林,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标,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金夫,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82193163A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钟鼓楼街33号原告肖林与被告李兴标、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林自愿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标、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林撤回对被告李兴标、巴中川巴林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林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