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力宏与韦作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力宏,韦作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490号原告:郑力宏,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上峻、凌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作梅,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郑力宏与被告韦作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力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力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力宏负担。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世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