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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力宏与韦作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力宏,韦作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490号原告:郑力宏,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上峻、凌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作梅,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郑力宏与被告韦作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力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力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力宏负担。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世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