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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2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代安与秦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代安,秦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范代安。委托代理人赵爱民。被执行人秦光军。本院在执行范代安与秦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秦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照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光军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秦光军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