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代安与秦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代安,秦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范代安。委托代理人赵爱民。被执行人秦光军。本院在执行范代安与秦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秦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照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光军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秦光军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