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覃某1、覃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1,覃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某1。被执行人覃某2。申请执行人覃某1与被执行人覃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2未履行补偿申请执行人覃某120000元,支付婚生儿子覃丰顺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抚养费28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某1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1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某2有银行存款,于并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桂1281执4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042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二、终结(2017)桂1281执4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厚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