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某2,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某3,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某4,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马某5,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马某1与被执行人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坐落于荣成市成山镇马家疃村,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马某3,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荣集建(91)字第××9号房屋由原告马某1继承,马某3、马某4、马某5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