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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光华与钱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光华,钱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邵光华,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钱佩林,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邵光华与被执行人钱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保全费3424元。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