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军与大连尊享致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军,大连尊享致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065号原告:于军。被告:大连尊享致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军诉被告大连尊享致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