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庆亮、高文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庆亮,高文山,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邹庆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文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文忠,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邹庆亮与被执行人高文山、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