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年娥、肖平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娥,肖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年娥,女。被执行人肖平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年娥与被执行人肖平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