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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年娥、肖平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娥,肖平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年娥,女。被执行人肖平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年娥与被执行人肖平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