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毛云祥与叶开仁;童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云祥,叶开仁,童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毛云祥,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开仁,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童晓红,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叶开仁,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系童晓红的丈夫。毛云祥与叶开仁、童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云祥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支付了诉讼费和执行费,扣划了被执行人20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开仁、童晓红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开仁、童晓红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毛云祥案款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云祥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开仁、童晓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