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仁玉、王清华赡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仁玉,王清华,王洪新,王小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王仁玉,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11日,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清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3日,住枝江市。被申请人:王洪新,男,生于1971年3月8日,住枝江市。被申请人:王小平,女,生于1979年6月30日,住枝江市。再审申请人王仁玉因与被申请人王清华、王洪新及王小平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仁玉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仁玉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盛万审 判 员 黄亚州审 判 员 曹自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