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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贾永敏爆炸刑事通知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521刑申2号贾永敏:你因爆炸罪,不服本院作出的(2010)邢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2、白小魁的供述前后存在多处重大矛盾,且与申诉人的供述存在多处不一致,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3、申诉人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证所致,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伙同他人以爆炸方法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受伤,六家房屋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