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929民初1584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蔡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