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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娟与路行、卢春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娟,路行,卢春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432号原告郭娟,女,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路行,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卢春英,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娟诉被告路行、卢春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娟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天使代审 判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计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