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德盛与蔡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盛,蔡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481号原告:陈德盛,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蔡振荣,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原告陈德盛诉被告蔡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蔡振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 健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萃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