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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姚民强与杨闳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民强,杨闳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姚民强,男。被执行人杨闳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民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闳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1日自觉履行了3000元的给付义务,后不再履行义务,本次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姚民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闳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