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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绿源华东热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贝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贝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绿源华东热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贝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23号赛格国际购物中心20、21、22层。法定代表人:XX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绿源华东热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乡滹沱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剑锋,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贝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绿源华东热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贝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管辖法院并未有约定,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区,合同履行地也位于××区,故本案应当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属于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个,应当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依法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由“起诉方”法院管辖,应视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