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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9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与被告韩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韩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999号原告:刘泽。委托代理人:刘宁。被告:韩笑。委托代理人:孙宏林。原告刘泽与被告韩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泽负担。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