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爱金、邬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金,邬友红,欧阳小法,欧阳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金,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彭泽县。被执行人邬友红,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小法,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材生,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张爱金申请邬友红、欧阳小法、欧阳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邬友红、欧阳小法、欧阳材生应支付申请人张爱金案款70775.0元,承担执行费961.62元。本院已执行37400.0元,尚有3433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邬友红;欧阳小法;欧阳材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