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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许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许金华,女,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许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01)平经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