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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永会与杨丽、崔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会,杨丽,崔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922号原告:刘永会,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丽,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岩,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为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主要负责人:马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连,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会与被告杨丽、崔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会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会撤回起诉。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永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