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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蒋英与骆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英,骆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543号原告:蒋英,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骆俊玲,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诉被告骆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英撤回对被告骆俊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合昌代理审判员  郑耀强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