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盖培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培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80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被告:盖培杰,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盖培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