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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