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瑛。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瑛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办理该案结案手续,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8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珍打印:王珍校对:王珍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2日地点:本院执行局209室合议庭成员:陈为、张哲、侯鑫鑫承办人:陈为记录:王珍张:今天我们合议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陈: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瑛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曲XX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办理该案结案手续,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81号案执行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侯:我认为该案已执行完毕。张:同意,结案。陈:同意二位意见。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恢381号案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