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春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92号原告林春辉,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申浩杰,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王亚苹,女,汉族,1990年6月17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浩杰、王亚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