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成兰与陈文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兰,陈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兰,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陈文学,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兰与被执行人陈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477元,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7886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