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卉才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卉才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0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97室。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卉才电子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青龙村***号*幢。投资人:谢才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汪雷,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卉才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为1,843元,由上诉人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克强审判员 刘丽园审判员 孙 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