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海诉张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海,张安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205号原告马振海,男,1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安良,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海诉张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海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