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海诉张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海,张安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205号原告马振海,男,1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安良,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海诉张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海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