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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王林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5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徐春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长泉,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侠飞,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林慧,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上诉人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志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王林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洁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景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