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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73号原告:郑某,男,1955年3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某,女,1956年1月2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原告已预交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