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秀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900号被执行人苏秀仁,男,1989年12月28日生,彝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五年级文华,打工,住云南省鲁甸县。关于被执行人苏秀仁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1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秀仁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秀仁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秀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秀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此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傅 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