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树京与李晓东、安丽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京,李晓东,安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405-1号原告李树京。被告李晓东。被告安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