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诉徐凤玲、袁继安、韩红、袁红莲、葛慧俭、王庭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徐凤玲,袁继安,韩红,袁红莲,葛惠俭,王庭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2民初25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团结路40号。法定代表人:段鹏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华,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体稳,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客户部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凤玲,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被申请人:袁继安,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被申请人:韩红,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被申请人:袁红莲,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被申请人:葛惠俭,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被申请人:王庭政,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以下简称莫索湾支行)与被申请人徐凤玲、袁继安、韩红、袁红莲、葛惠俭、王庭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六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索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凤玲、袁继安、韩红、袁红莲、葛惠俭、王庭政的银行存款309401.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