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赵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赵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双崇。被执行人赵艳红,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2-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