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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冉瑞华、谭帮君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冉瑞华,谭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7178W。负责人柏宏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冉瑞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帮君,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本案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冉瑞华、谭帮君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冉瑞华、谭帮君名下房屋及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96039元及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36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19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