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追缴赵小龙、孙远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龙,孙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48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小龙,男,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孙远,男,现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执行追缴赵小龙、孙远违法所得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人赵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孙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被告人赵小龙、孙远违法所得人民币128元返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5元、王某2人民币8元、王某3人民币10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