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798号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486827-9法定代表人赵敬,委托代理人李远毅,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林,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