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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7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朱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白黄河大桥后在路边停靠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被告人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白黄河大桥后,在路边停靠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0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子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