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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伟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亚,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住河南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21时1分许,在省道101线滑县王庄镇丁堤口村路口,王伟亚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省道101线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西向东步行横过马路的郭某2(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伟亚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2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滑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伟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2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支付被害人郭某2家属丧葬费2万元;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险,被害人郭某2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伟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李某、郭某1的证言;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4、事故现场及尸检照片;5、被告人王伟亚身份证明及前科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王伟亚驾驶证及驾驶人个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郭某2身份证明,机动车保险单,本院对被害人郭某2家属的询问笔录等书证;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亚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伟亚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并支付被害人家属2万元的丧葬费。被告人王伟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红伟审 判 员  孟海利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谢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