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程飞与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428号原告:程飞,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存,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玲,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程飞与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程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