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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程飞与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428号原告:程飞,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存,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玲,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程飞与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程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