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柯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帅,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水市。2012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柯帅在征得其姐姐柯某同意后,使用其姐姐柯朦的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大酒店会员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了该酒店8411房间。1月18日,被告人柯帅于当日晚与刘某1、杨某、胡某、刘某2等人一起在该房间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次日早晨,广水市公安局广水派出所民警在该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8411房间内人员有吸毒嫌疑。经尿液毒品成份检测,被告人柯帅以及胡某、刘某1、刘某2、杨某等五人M-AMP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广水市中大酒店预付收据;2、证人刘某1、杨某、胡某、刘某2、熊某,姚某,4、柯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柯帅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柯帅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帅归案后,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